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各监察执法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坚决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整改的通知》(内安委办〔2023〕29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3年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全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整改视频调度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坚决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整改的通知》(内安委办〔2023〕29号),在全区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强化外包工程、中介机构、“罚而不改”和“打非治违”四个专项整治,坚决整治非煤矿山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分包、发包、承包即外包工程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承包、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利用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等行为;深入开展不按初设、违规生产即“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深入开展“罚而不改”专项整治,对2020年4月以来查出的问题隐患落实整改和立案处罚情况进行“回头看”,严厉打击屡查屡犯、屡罚屡犯、“罚而不改”等行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整治时间
从2023年4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
三、整治范围
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开展外包工程、中介机构和“罚而不改”专项整治;对所有生产建设、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四、整治任务
(一)外包工程专项整治
重点排查整治:1.承包单位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证书情况;2.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承包单位项目部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4.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5.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和台账情况;6.承包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情况;7.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8.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9.承包单位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情况;10.发包单位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情况;11.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情况;12.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情况;13.发包单位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情况;14.发包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二)中介机构专项整治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排查整治:(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情况;(3)是否存在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情况;(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况;(5)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情况;(6)是否存在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情况;(7)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情况;(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情况。
2.设计单位。重点排查整治:(9)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1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与所从事设计业务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开展设计的情况;(11)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情况;(12)安全设施设计文本是否符合编写提纲要求;(13)安全设施设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14)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图纸是否与矿山生产现状相符,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疏漏;(15)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复。
(三)“罚而不改”专项整治
重点排查整治:1.2020年4月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案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整改情况,下达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等执法文书落实情况;2.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等情况;3.是否存在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屡查屡犯、屡罚屡犯,“罚而不改”“一罚了之”等情况。
(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重点排查整治:1.严厉打击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以采代探)、建设期间擅自采矿(以采代建)等非法违法行为;2.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3.严厉打击不按批准的矿种、矿区范围开采行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行为;4.严厉打击建设矿山安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5.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行为;6.严厉打击长期停工停产矿山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7.严厉打击生产矿山藏匿采掘工作面,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8.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9.严厉打击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擅自回采尾矿行为;10.严厉打击露天矿山违规爆破、“一面墙”开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拒不整合行为;11.严厉打击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12.严厉打击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行为;13.严厉打击“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行为;14.严厉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的64项重大事故隐患。
五、具体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5月底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整治任务,对本企业所有外包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2020年4月以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立案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整改情况,对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落实分管负责人为四个专项整治具体责任人,集中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力量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改,举一反三形成问题隐患和落实整改“两个清单”,编制四个专项整治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及时纠正重新组织,并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及时将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全覆盖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根据四个专项整治任务及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重点对“三类高风险”矿山及其他重点矿山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检查,组织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其他非煤矿山进行专项整治全覆盖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监察执法处,组织精干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项整治检查组,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或方案,对照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1、2、3、4)逐条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该移送有关部门的移送有关部门,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严格停产停业整顿,该处罚处理的依上限处罚处理,该落实行刑衔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体制、机制等共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或建议,形成“一企一册”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按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报送相关情况。
(三)重点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0月底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介机构、“罚而不改”和“打非治违”四个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和现场抽查等方式,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监督检查各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走形式、走过场,全覆盖检查不积极、工作滞后,覆盖检查不全面、不到位,查不出问题隐患,行政执法“宽松软”,问题隐患落实整改不彻底,屡查屡犯、屡罚屡犯,甚至“罚而不改”“一罚了之”的,严肃进行警示、约谈和通报,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巩固提升和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监察执法处要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全覆盖安全检查和重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问题隐患落实整改不积极、不彻底、不到位的,严肃进行处罚处理;对拒不整改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等监管监察指令、停产停业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全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整改视频调度会议精神,深刻汲取“2·22”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担当,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坚决完成好专项整治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带队开展检查,具体负责人加强协调调度。要强化工作统筹,结合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执法+服务,统筹做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要加强分工协作,合理调配监管力量,适当聘请专家参与,扎扎实实、不折不扣推动,逐条逐项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有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由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区域性和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切实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工作调度,推动工作落实,报送工作信息。于每月14日、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附件5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并附问题隐患、落实整改和制度措施“三个清单”,分别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乙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0471-4820200;张建东(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0471-664892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介机构、“罚而不改”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统计表.wps